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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http://www.ebzg.net  商标中国  发布时间:2008-4-30  发布人:xi123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二者都是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别标志,都是通过法律赋予专用权的办法达到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二者合二为一,如著名的“联想”、“海尔”,既是商标,又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将商标与企业名称予以混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登记注册的依据不同。注册商标是依照商标法规定进行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国,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其做法是除按规定某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以外,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第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商标权是工业产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不带有人身性,而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利。所以,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只允许与整个企业一起转让。而商标权则可以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此外,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但可以有若干商标。
  第四,使用方式不同,商标与其所缀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的使用只需缀附于商品之上,而企业名称的使用则不仅限于商品之上,企业公章上、银行账户上及其他地方亦可使用。
  第五,商标专用权时间性强于企业名称权。各国商标法都规定,商标权只在注册有效期发生效力,期限届满没有续展的,商标权就丧失;而名称权没有使用期的限制,与企业同时存在,随企业的消亡而消亡。
  第六,商标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而企业名称权的地域性较弱。在一国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有效,超过该国地域范围,就不再受该国法律保护,也不受他国法律保护;而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人身权,一般不具有地域性,但作为财产权,则具有地域性。
  在实践中,某些企业的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字号同时也是该企业的注册商标,尤其是跨国公司几乎无一例外。但是,有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没有作为商标注册,他人却将该字号作为商标注册,或者某些企业的知名商标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同,其他企业擅自将该商标作为自己的名称中字号进行了登记,这就容易造成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参见本章中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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