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度警惕用商标抢注域名 |
| http://www.ebzg.net 商标中国 发布时间:2008-2-1 发布人: |
在很多人眼里,抢注域名俨然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投机产业。但域名抢注所带来的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重视。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对“通用网址”、“网络实名”与“域名”做出相关解释。企业缺乏对域名的保护意识和我国商标法、域名立法的滞后,都是导致域名纠纷不断的因素。
域名纠纷作为近年来类型最新、适用法律最为模糊的一类纠纷,法律究竟该如何协调?将他人商标注册成域名是否是商标侵权?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做了一番调查。
用商标抢注域名现象严重
“和知名商标相关的域名,更容易使网站深入人心”,这似乎已经成为每个域名抢注者嘴上的魔咒。从2000年开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开始受理二级中文域名注册,突然间,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注册为域名的事件就不断发生,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加剧。
据有关媒体报道,近年来河南省共有23个驰名商标遭到域名抢注。一份调查从通用网址、中文域名、英文域名、无线网址和中国总机电话实名5个方面对河南的驰名商标被侵权做了全面调查,发现这23个驰名商标为21家企业拥有,在上述5个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上都漏洞百出。
双汇集团,其中文域名“双汇.com”,指向的是杭州一家科技公司;在英文域名方面,“shuanghui.org”指向的是广东一家服饰公司,“shuanghui.cn”指向的是开封市天厨商场,“shuanghui.cc”指向的是北京一家企业。而“洛玻”的通用网址注册者是北京一家公司,“luobo.com.cn”则正被黑龙江的自然人在网络上公开叫卖,“洛玻.中国”中文域名指向的竟是四川的一家知识产权网站。
还有像享誉海内外的“海尔”、“健力宝”、“同仁堂”、“娃哈哈”、“长虹”等几十个国内著名品牌,都被境外公司在网上抢先注册为域名。
业内人士分析说,这一现实凸显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力,而侵权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最终还是要落到相关企业头上。
构成域名侵权的要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损害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这也是司法解释首次将争议较多的互联网域名注册列入侵权范围。
对此,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律研究会特邀委员、法学硕士魏浩征认为,域名有其自身的特点,本质上应为一种独特的名称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电子空间的自然延伸。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侵权,判断标准应遵循民法及知识产权法中有关侵权行为认定的规定,不能简单地将域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等在互联网领域使用的延伸予以保护,并由此认定域名抢注侵权。
魏浩征说,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标、商号及姓名等,并且自己没有任何与之相关的权利,而以与之相同或相似的名称进行域名注册的;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这几种情况都属于“恶意注册”行为。魏浩征认为这是确定抢注他人商标为域名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目前,这在各国域名立法中已经成为共识。
魏浩征还指出,对于网民而言,在实际登录一个网站之前,根本无法通过域名来判断自己要搜寻的目标。就算被诱导进入该网站,当发现网站上并非介绍销售商标权人的产品也不会造成误认。因此域名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应从该行为是否对产品的误认产生实际影响等方面判断。
企业如何应对抢注
面对种种域名抢注行为,相关企业是否就束手无策呢?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换句话说,域名就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一个标志。因此有专家提出,从本质上说,商业域名与商标都属于工商业标记一类。所以域名注册,可以借鉴商标注册的一些做法,建立一个专门的官方行政机构来处理国内的域名争议,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维护网络高效运作。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普通法国家,受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很广泛,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企业名称、商号、声音、气味,甚至商业口号也可请求商标法的保护。但目前,域名未见被哪个普通法国家收入其商标法中而受到保护。
一位法学专家说,不能将以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不分青红皂白都认定为侵权,也不能简单地从商标法出发,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应当综合考虑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等,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据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0年8月15日做出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域名纠纷案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原告以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起诉的,应确定为侵犯商标权纠纷;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的,应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确定案由。”“出于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马律师表示,我国目前拥有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对“恶意抢注”的解决和相关权利人的保护都有相关措施。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如果注册人将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姓名等民事权利词汇抢注为域名,而自己没有相应的民事权益,且注册目的不是为了正当使用,则被认定恶意的可能性极大,针对此种情况提出仲裁或诉讼,取回域名的可能性较大。
马律师特别指出,防范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的重视,一定要提高“域名意识”,提高权利保护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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