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欠费商标代理机构催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
| http://www.ebzg.net 商标中国 发布时间:2008-1-30 发布人: |
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业务,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向商标局缴纳商标规费。近来,商标局发现有部分商标代理机构拖欠应缴纳的规费,不仅延误了商标规费的及时上缴,更严重地损害了相关商标申请人的权益。 为此,我局于 发布通知后,截止至 特此通知。 商 标 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欠费代理机构名单(截止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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