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 |
| http://www.ebzg.net 商标中国 发布时间:2008-1-17 发布人: |
|
日本商标法中并未规定驰名商标的概念,但其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十一项、十五项、十九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于“在需要者之间广泛知晓的商标”做出了规定;此外,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对于“众所周知的商标”做出了规定。 日本法律并未对周知和著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特许厅和法院均可以认定周知和著名商标,这一点与中国的规定是相同的。 1999年日本特许厅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周知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的审查标准》,其内容涉及日本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十一项、十五项、十六项、十九项。在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相关公众的范围,不仅包括相关消费者,而且包括相关交易者;关于是否以注册商标为限,不仅包括注册商标,而且包括未注册商标;关于是否以要求保护国为驰名发生国,日本的规定与中国的不同。中国法律规定以中国为驰名发生国,这是与《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相一致的;日本法则承认日本国外的商标的周知性或著名性。 |
作者:159 来源: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