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登陆 | 帮助 | 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ENGLISH
首页 商标卖场 商标店铺 金牌代理 新闻资讯 贴吧
   
您的位置:商标中国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http://www.ebzg.net  商标中国  发布时间:2007-12-6  发布人:admin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  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黄色(C:0 M:20 Y:100 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评论】【 】【打印



   热点新闻
   今日热贴
  高端视角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努力有目共睹 美指责错误
·商标推广的方法
·企业要有效利用自己的的无形知
·酒香也怕巷子深(商标谈)
·朋友,别让你的商标再沉默
·是金子总会发光?那是什么时候
金蛇报喜商标  售雪狐狼商标  低价出手国傲  金樽王商标售  新西兰食乳品  憨豆先生转让  福娃商标出售  出售各类商标  
   各地快讯
【湖北省】“白云边”认定湖北省驰名商
【湖北省】蔡甸千余商户抢冠“武汉”名
【四川省】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
【河北省】民房内生产“可口可乐”
【山东省】挡泥板下藏杂牌商标 “品牌
【山东省】"华夏"
【黑龙江】再添1件中国驰名商标--黑
【重庆市】侵犯商标权 “重庆死海”消
【湖北省】“奥运”侵权案例突增
【河南省】双汇入围"世界名
   精彩话题
国内廉价的飞
蓝天 撑起民
匡威复古涂鸦
全聚德:百年
梅花味精
雪佛兰Cob
   精彩商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意见投拆 | 法律声名 | 合作伙伴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商标中国
电话(TEL):010-80814005
电子邮件:service@ebzg.net  OICQ:点这里给我发送信息
京ICP备:07024594号